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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經營企業:
????為落實國家、省和市天然氣價格改革的部署要求,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促進上下游價格順暢傳導,增強天然氣安全供應保障能力,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晉發改商品發〔2023〕244號)及有關文件精神,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建立侯馬市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動范圍
侯馬市范圍內,管道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與燃氣企業采購價格(含運輸費用)實行聯動。終端銷售價格分為居民用氣價格和非居民用氣價格。采購價格原則上按照市內所有燃氣企業(同一經營層級)采購的全部氣源加權平均價格確定,包括管道天然氣、液化天然氣(LNG)、壓縮天然氣(CNG)、煤層氣、頁巖氣等,不區分是否執行政府指導價。采購的天然氣區分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時,采購價格區分居民用氣采購價格和非居民用氣采購價格確定。
二、聯動周期
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原則上按半年或季度聯動。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按半年或一年聯動。天然氣價格也可結合實際按采暖季和非采暖季進行聯動。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原則上應在非采暖季公布。
三、聯動方式
聯動可采取2種方式,即終端銷售價格與上期實際采購價格進行聯動,或終端銷售價格與當期預測采購價格進行聯動。
按實際采購價格聯動時,要嚴格審核燃氣企業購氣合同和發票,根據企業實際發生的采購成本計算采購價格。該聯動方式一般適用于氣價相對平穩,聯動周期較長的情況。
按預測采購價格聯動時,要根據燃氣企業已簽訂合同明確的未來天然氣購進數量、價格情況和往年同期用氣需求情況等,對采購價格進行合理預測。同時建立偏差校核機制,即預測采購價格與實際采購價格的差異,納入后期聯動統籌考慮。
四、聯動公式
(一)首次建立聯動機制時,終端銷售價格按如下公式確定:
終端銷售價格 = 加權平均采購價格 + 配氣價格。
配氣價格是指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包括延伸至農村的管網)向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配氣價格分居民用氣配氣價格和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
(二)機制建立后,調整終端銷售價格按如下公式確定:
終端銷售價格=上期終端銷售價格+價格聯動調整金額。
價格聯動調整金額=(本期加權平均采購價格-上期加權平均采購價格)/(1-供銷差率)±上期應調未調金額及偏差金額。
供銷差率按《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171號)要求執行,即原則上不超過4%。
(三)居民用氣價格聯動時,以階梯氣價的第一檔價格作為聯動的終端銷售價格,第二檔、第三檔價格按原各階梯價格(1:1.1:1.3)比例確定。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氣價按居民第一檔、第二檔價格平均水平執行。
五、聯動幅度
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上調堅持平穩從緊原則,避免過度增加居民用戶負擔,原則上單次上調不超過0.5元/立方米,高出0.5元的未調金額納入后續聯動周期累加或沖抵。居民氣價歷史積累矛盾較大的,可先明確調整目標,分周期逐步調整到位。
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下調和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不設幅度限制。聯動調整時,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額小于0.0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額小于0.10元/立方米時,當期可不作聯動調整,納入下一聯動周期累加或沖抵。
六、聯動程序
首次建立價格聯動機制,要依法依規履行聽證等相關程序。依據已生效的聯動機制制定調整價格時,可不再履行定價聽證等程序,在已明確的聯動幅度內,價格主管部門可按機制直接調整終端銷售價格。
(一)啟動聯動機制。聯動機制不設啟動條件,以及時疏導采購價格變動。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燃氣企業天然氣采購價格情況、聯動周期、社會各方面的反映以及價格執行期限等,適時啟動聯動機制。
(二)測算聯動后的價格。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聯動公式,依據燃氣企業的采購價格,計算聯動調整后的終端銷售價格。
(三)作出調整價格的決定。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下調或單次上調額度不超過0.4元/立方米時,由價格主管部門直接作出調整價格的決定。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單次上調超過0.4元/立方米時,價格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同意后,作出調整價格的決定。
(四)公布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在機關門戶網站公布調整價格的決定,公布和執行的間隔時間應不低于10天。燃氣企業同時要通過發送提示微信、短信等方式廣泛告知用戶。
七、實行價格信息公開
燃氣企業要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按時報送采購的所有天然氣價格信息,并在企業門戶網站、公眾號或營業場所定期公開。價格信息主要包括購氣來源、購氣數量和采購價格。對拒不公開或虛假公開的,可視情采取約談、通報、減少價格上調或加大下調幅度等措施。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終端銷售價格,應通過機關門戶網站及時向社會公開。
八、探索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探索建立標桿采購價格等激勵約束機制,推動燃氣企業積極優化采購渠道、降低采購價格。標桿采購價格可參考鄰近區域(或其他氣源結構相似區域)的燃氣企業平均采購價格確定。當實際采購價格高于標桿采購價格時,高出部分不疏導;當實際采購價格低于標桿采購價格時,低于標桿采購價格部分由燃氣企業與用戶分享。
九、特殊情況
(一)當天然氣采購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公允價格時,可不予聯動或降低聯動標準。
(二)當市場價格持續大幅上漲,可能對居民正常生活和經濟平穩運行產生嚴重不利影響時,可暫時中止聯動。
(三)聯動上調價格幅度較大時,可分步實施聯動,未聯動額放在之后聯動周期中累加或沖抵。
(四)配氣價格調整時,終端銷售價格相應調整,不受聯動機制限制;國家和省對天然氣價格調整另有政策規定的,不受聯動機制限制。
十、其他事項
(一)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氣需求,對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戶、特困人員、孤兒家庭、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生活和采暖用氣均按階梯氣價的第一檔價格執行。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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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馬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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